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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兰亭律师代理一起单位行贿案:
检察院撤回起诉
2019年2月22日,山东省某某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准许山东省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某某电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宫某犯单位行贿罪、蒋某、路某犯受贿罪的起诉。
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许兰亭律师作为宫某的辩护人之一参加诉讼。
接受委托后,许兰亭律师在认真阅卷和多次会见宫某的基础上,决定对本案作无罪辩护。一审庭审中,许兰亭律师提出认定某某电缆公司、宫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蒋某、路某财物的证据明显不足的辩护意见。同时指出,根据党中央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政策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平反张文中案所确立的裁判标准,某某公司和宫某的行为也明显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最终,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某某电缆公司、宫某、蒋某、路某撤回起诉,一审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案件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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