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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者获罪是否依法有据》议题的讨论

许 兰 亭

议题一:涂汉江的借款行为可以认定为民间借贷行为

《合同法》第十二章规定了借款合同,民间借贷也适用该章规定。该章部分条款对民间借贷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比如第197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不采取书面形式,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第211条规定,对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利率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从《合同法》对借款合同特别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规定看,自然人是可以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的。从本案事实看,如果涂汉江签订借款合同借出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其个人私有财产,他签订借款合同的真实身份就是自然人,这些合同就应当按照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待。

议题二:自然人订立借款合同的高利率,只存在是否受法律保护问题,不存在是否受法律制裁问题,更不存在以犯罪论处的问题。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也就是说,合同法对自然人之间高利率借款是禁止的。高利率的标准,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1813日)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各地法院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这一范围内制定自己的标准。超出这一标准的就是高利率。法律对高利率的态度是“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只涉及不予法律保护的问题,不涉及法律制裁和犯罪。即使出现了高利率借贷合同,借贷合同和没有超出法定标准的利息仍都是合法有效的,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议题三:非法经营罪的最主要特征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资格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本案中,涂汉江作为自然人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不需要法律、法规授予的专门资格,所以如果他以自然人身份,用自己的私有财产签订借款合同是构不成非法经营罪的。

议题四: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随着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罪名发生变化是允许的,这主要是因为证据的调查和案件事实的认定需要一个过程。如果说根据已有的证据材料初步认定了犯罪事实和罪名之后,随着侦查的深入,出现了新的证据,事实发生了变化,就要相应地变更罪名。但是,罪名的认定是非常严肃的事情,即使是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认定罪名也要有相当充分的证据和事实基础,如果罪名认定不准确,罪名不断变更,势必影响侦查的顺利进行和侦查工作的质量,还可能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议题五: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只有法律才是犯罪和刑罚的依据。《立法法》第8条规定,犯罪和刑罚只能由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力制定法律。所以,定罪的依据只能是《刑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单行刑事法律。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议题六: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即要求依法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保护市场的健康发展,也要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培育积极参与市场,活跃市场的主体。没有市场主体的市场是不存在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受到侵害也是严重阻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所以,在打击经济犯罪的同时,一定要分清犯罪与民事行为的界限,避免刑事权力介入民事领域,给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反而危害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于《民间借贷者获罪是否依法有据》议题的讨论

议题一:涂汉江的借款行为可以认定为民间借贷行为

《合同法》第十二章规定了借款合同,民间借贷也适用该章规定。该章部分条款对民间借贷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比如第197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不采取书面形式,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第211条规定,对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利率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从《合同法》对借款合同特别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规定看,自然人是可以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的。从本案事实看,如果涂汉江签订借款合同借出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其个人私有财产,他签订借款合同的真实身份就是自然人,这些合同就应当按照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待。

议题二:自然人订立借款合同的高利率,只存在是否受法律保护问题,不存在是否受法律制裁问题,更不存在以犯罪论处的问题。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也就是说,合同法对自然人之间高利率借款是禁止的。高利率的标准,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1813日)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各地法院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这一范围内制定自己的标准。超出这一标准的就是高利率。法律对高利率的态度是“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只涉及不予法律保护的问题,不涉及法律制裁和犯罪。即使出现了高利率借贷合同,借贷合同和没有超出法定标准的利息仍都是合法有效的,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议题三:非法经营罪的最主要特征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资格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本案中,涂汉江作为自然人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不需要法律、法规授予的专门资格,所以如果他以自然人身份,用自己的私有财产签订借款合同是构不成非法经营罪的。

议题四: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随着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罪名发生变化是允许的,这主要是因为证据的调查和案件事实的认定需要一个过程。如果说根据已有的证据材料初步认定了犯罪事实和罪名之后,随着侦查的深入,出现了新的证据,事实发生了变化,就要相应地变更罪名。但是,罪名的认定是非常严肃的事情,即使是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认定罪名也要有相当充分的证据和事实基础,如果罪名认定不准确,罪名不断变更,势必影响侦查的顺利进行和侦查工作的质量,还可能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议题五: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只有法律才是犯罪和刑罚的依据。《立法法》第8条规定,犯罪和刑罚只能由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力制定法律。所以,定罪的依据只能是《刑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单行刑事法律。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议题六: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即要求依法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保护市场的健康发展,也要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培育积极参与市场,活跃市场的主体。没有市场主体的市场是不存在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受到侵害也是严重阻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所以,在打击经济犯罪的同时,一定要分清犯罪与民事行为的界限,避免刑事权力介入民事领域,给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反而危害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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