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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率100%的困惑与联想

    许 兰 亭

2002219报载,从去年“严打”以来,河南省检察院系统的主诉检察官所为案件定性准确率、证据采信率和开庭胜诉率均达100%。这几项100%意味什么?它起码说明,凡是主诉检察官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没有一件被判无罪而全部被判有罪。非但如此,甚至连改变定性的也没有,如故意杀人改判故意伤害,贪污改判职务侵占等,可见,法院对主诉检察官的公诉是照单全收。另一个与此相似的例子也说明这个问题:“王牌公诉人”、全国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吴筱萍,其办案近600件,准确率100%200152日中国青年报),即凡是经她起诉的被告人最终都被判决有罪,其胜诉率也是100%

主诉检察官取得这样的成绩确实不简单,令人感佩不已,也不难想象主诉检察官们为此付出的艰辛劳动。

但笔者在感佩、欣慰之余,心里仍不免有点困惑:主诉检察官胜诉率100%,那么说明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肯定有作无罪辩护的)败诉率也是100%,难道这些无罪辩护意见都不正确吗?都没有一点可取之处吗?

由此笔者又想到了一些非常重大的现论与实践问题,如控辩平等,检察院、法院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等等。

笔者在英国期间曾旁听过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活动。通过旁听,笔者印象最深、感受最强烈的就是控辩双方的地位同等到,权利平等。如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刑事法院——审理重大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控方和辩方都穿着同样的黑色长袍,戴着同样的白色假发,双方并排而坐,人数、阵容都差不多。如果不听一会儿审理内容或询问一下别人,根本分辨不出哪一方是公诉人,哪一方是辩护人。难怪,在英国控方和辩方都称为律师,只不过区分为代表政府的控方律师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方律师。由于被告人享有沉默权,所以在法庭上,舌枪唇剑、你来我往使出浑身解数力求说服打动陪审团的是控辩双方律师,而被告人则像局外人一样悠然自得、坐山观虎斗。刑事法院里面竟然有咖啡厅。

控辩双方追求的目的都是一致的,取出司法公正。但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控辩双方不仅在地位、作用、职权等方面不可同日而语,甚至在形式上也是不平等的。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又是公诉机关,一身二任,双重属性。总的来说就是控方过于强大,辩方过于弱小。

现今,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法学理论均普遍认可控辩双方平等的诉讼地位是实现审判公正目标的重要因素和必备前提。为实现平等武装就要赋予被告人一方一系列的诉讼权利或曰“特权”(如沉默权等),建立一系列的特殊保障,从而消除或减少控辩双方实质上的地位不平等。

为使控辩双方大体上达到平衡,需要长期的努力,需要做大量的工作,这是一个庞大、复杂的工程,它包括其本诉讼理念的更新,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的改革和建设,如确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当二者冲突时应选择保护人权)、公正与效率并重(二者冲突时应把公正放在首位)、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的基本理念;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侦查阶段讯问被告人(嫌疑人)时享有沉默权、应有第三者(律师)在场、杜绝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非法证据应予排除规则;确保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如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证据展示制度),切实重视、严格恪守联合国司法文件中(如“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等)规定的原则和要求,与国际标准接轨,建立律师执业豁免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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