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nguage=VBScript %> 许兰亭

许兰亭

律师网

欢迎访问许兰亭律师个人网站,欢迎您与我联系!
  法治关怀

返回上页  返回首页

 

普通程序简易化处理问题初探

 

许 兰 亭

实践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况:被告人张三盗窃了一辆轿车,价值10万元,被告人对此供认不讳。此案事实非常清楚,证据也确实充分,但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张三的量刑在3年以上,因此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以此案为例,既然是普通程序,开庭时就必须履行下列程序: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陈述,公诉人、辩护人对指控犯罪事实再问一遍,然后公诉人一方宣读、出示证据,如失主报案经过,被告人被抓获经过,被告人个人身份情况,被盗轿车价值评估证明等等,也许还有证人证言。所出示的每一份证据,还要征求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公诉方出示证据完毕,还要询问被告方是否有证据出示等等。在开庭中,法庭调查用了很多时间,而实际上,被告人对指控的全部或主要犯罪事实是完全承认的,辩护人对事实、证据也基本上不持异议。但是,明知是走过场,却还得“走”,做了许多无用之功,浪费了许多宝贵时间。

在国外,如英美国家,只要被告人认罪,则不再召集陪审团,而直接进入量刑程序。广泛、大量地适用简易程序是各国刑事诉讼发展的大趋势。

在我国,一方面犯罪数量逐年攀升,一方面办案人手有限,法院、检察院面临着巨大的压力,造成积案不绝,诉讼拖延。每至年底,为了突击结案,检、法两家则加班加点,放弃了节假日。这种现象,使检、法两家的办案人员身心俱疲,苦不堪言。以北京海淀区为例,自1997年以来,检、法两家各自年受案数一直保持在1500件以上,至1999年则突破2000件,是 1983年“严打”时的两倍。而海淀检、法两家的办案人员十分有限,面临着巨大压力。为解决这种矛盾,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海淀检察院、法院大胆探索,实施了“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方式”(以下简称普通程序简易审),即对本应按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采用简易化审理方式,从而减少开庭时间,加快结案进度,提高诉讼效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公诉案件审判中试行普通程序案件简易审理方式。试行该方式的目标是:在现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寻求建立一种适应我国司法实践需要、兼顾效率与公正的庭审方式。

笔者认为,北京市检、法和海淀检、法两家的探索值得肯定,也是今后法院审判改革的方向,最高人民法院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确定了今年全国法院审判工作改革的重点,其中第三项就是“与有关部门配合,进一步扩大刑事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对被告人认罪、犯罪事实清楚的普通刑事案件,在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前提下,探索适当简化案件审理程序,以提高审判效率”。

海淀检、法两家自1999年下半年开始试行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已运用这种方式审结60余件,主要涉及贪污、诈骗、合同诈骗、票据诈骗、盗窃、抢劫等罪名。检、法两家对这些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案件,在认定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方面基本一致,法院及时作出有罪判决,这些案件的被告人和被害人均未提起上诉和抗诉申请,取得了控、辩、审三方均满意的良好效果。

海淀检察院、法院实施普通程序简易审遵循了下列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提高司法效率与维护司法公正目标相结合原则、把握改革的合法性与目的性结合度原则、逐渐探索不断完善原则、对被告人适度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则。

笔者认为,坚持这些原则无疑都是必要的,尤其是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更为重要。公正与效率都是诉讼的重要价值,但公正是诉讼程序的首要价值,当公正与效率发生冲突时,必须坚持公正是第一位的,不能因追求效率而牺牲了公正,否则即是舍本逐末,是走人了司法改革的误区。

海淀检、法两家对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案件确定了三个条件:一是被告人作有罪答辩,这是前提;二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方提供的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且能证明牙巳罪事实;三是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不包括无期、死刑案件。笔者认为,这三个条件与适用刑诉法第174条简易程序案件的条件基本相同,区别只在于一个是3年以上刑罚,一个是3年以下刑罚。二者具有量刑上的区别,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及被告人认罪方面没有质的区别。

普通程序简易审,其“简易性”主要体现在庭审阶段简化庭审环节,压缩庭审时间,提高诉讼效率。为使庭审连贯、紧凑,需要将许多辅助性、程序性工作在庭前解决,以确保庭审只解决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问题。

要把辅助性、程序性工作解决在庭前,就需要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在起诉书制作上要写明犯罪的基本要素,指出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是全部承认还是对主要指控事实承认。换言之,起诉书要详细。

有一个问题需要引起注意,为加快庭审速度,必须加强庭前准备工作,让控辩双方在开庭前掌握对方的证据,对无争议的证据,庭审举证、质证时可一笔代过;对有争议的证据,让双方事先了解、准备,以便集中在庭审中解决,这就是需要建立证据展示制度。

关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有无前科劣迹,何时被拘留、逮捕,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等等都可以在庭前阶段解决,这样开庭时就可以省略这些环节,而直接进行法庭调查,开门见山,直奔主题。法庭调查是耗费时间最多的阶段,若能大幅度简化,则庭审速度可大大加快。

笔者对法庭调查的简单设想如下: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这一环节不可缺少),然后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无异议。如无异议,公诉人和辩护人则无必要再重复问一遍关于犯罪事实的诸

多情节、细节。如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则由被告人讲明异议何在,然后由公诉人、辩护人针对异议进行提问。当被告人表示对起诉书没有异议后,则由公诉人出示证据。出示证据也无必要宣读每一份证据,只讲一下该证据所能证明的问题即可。公诉人可以集中出示证据,阐明这一组证据主要证明什么问题。

如果被告人对某一证据有异议或对某个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有异议,则由控辩双方紧紧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

被害人一方对被告人的讯问和被告人一方对被害人的询问也都应遵守这样的原则:对另一方的陈述无异议的,则不应再重复提问,如有异议,围绕异议,集中提出。

至于被告人一方是否有新证据向法庭提交,被告人、被害人等是否申请调取新的物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等,原则上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案件不应当再存在类似问题,这些问题均应在庭前、在证据展示阶段解决。

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问题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属枝节问题,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当庭认证。

由于法庭调查阶段,事实、证据问题已经不存在争议或争议已解决、已澄清,故法庭辩论阶段对事实证据问题不再涉及,而只围绕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条款进行辩论。至于宣判,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案件,能当庭审判的尽量当庭宣判。

海淀区检、法两家试行普通程序简易审以来,已取得了初步成效。首先是更加合理地配置了司法资源,有助于缓解司法资源不足乃至浪费现象;其次是提高了诉讼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减少了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采用普通程序简易审比过去平均节省至少一半时间,原来需要一个或两个工作日才能审结的案件,现在用不超过两个小时的时间即可审结,最快的庭审调查仅需10分钟,当庭判决率也有所上升;再次是保证了审判质量,控、辩、审三方基本满意。

为确保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司法公正性,笔者认为必须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最根本的一条就是确保被告人有罪答辩的真实、自愿。这是该种程序成败的关键,是该种程序成功运行的基础。如果不能保证这一点,则该种程序无疑将成为产生冤、假、错案的催化剂。

所谓被告人有罪答辩的自愿和真实,包括被告人必须明白无误地理解该程序的性质、特点,必须明确知道有罪答辩的后果,必须真正理解放弃某些诉讼权利,如质证、申请通知新证人出庭、调取新的物证等等的含义和后果。

因此,那些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因不能确保其正确理解和正确表达,故不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

如何确保被告人有罪答辩的真实、自愿,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确保普通程序简易审案件的每一个被告人都能得到律师的帮助,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将法律援助延伸至侦查起诉阶段。

第二,改革强制措施,减少和杜绝超期羁押现象,多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关押化措施。

第三,杜绝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四,建立证据展示制度,确保控辩双方尤其是辩方在庭审前掌握对方的证据,避免各自封锁、突然袭击。

第五,正确理解和贯彻“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原则,确保悔罪认罪的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理。

第六,采取相应措施,力争实现控辩双方力量平衡,控方力量过于强大,辩方力量过于弱小,被告人认罪答辩的自愿和真实难以保证。

    许 兰 亭

返回上页  返回首页

 

许兰亭律师

 

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8610)64482400

 

传真

(8610)64482402

E-mail:

xulanting2000@263.net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北京许兰亭律师网

本站由奇峰工作室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