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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兰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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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 律师风采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许兰亭律师

许兰亭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2001-2007年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美国国家刑事辩护委员会(NACDL)名誉会员

许兰亭律师应邀参加第20届中国——欧盟人权研讨会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 影响力案件

原全国政协副主席、统战部部长令某某案
许兰亭律师代理一起单位行贿案:检察院撤回起诉
原吉林省副省长田学仁被判受贿案
原黑龙江省龙煤集团高管于某某被控受贿案
原哈尔滨铁路局张某某被控受贿和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案
原海口市市长徐某某被控受贿案
原广东省揭阳市市委书记陈某某被控贪污受贿案
江西省某县副县长徐某某被控受贿案
内蒙古自治区某国土局副局长王某某被控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内蒙古自治区某中级法院法官被控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法院开庭后,检察院撤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原山西省交通厅厅长段某某被控受贿案
辽宁省阜新市谢某某被控贪污案
辽宁省大连市某公司高管吕某某被控贪污、受贿案
辽宁省铁岭市公安局干警高某某被控受贿案
辽宁省盘锦市国有事业单位孙某某被控贪污、挪用公款案
辽宁省盘锦市某公司高管魏某某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辽宁省沈阳市某公司高管孙长松被控合同诈骗案(两次被判十年后法院宣告无罪)
西安市某公司高管李某某被控贪污案
太原市某娱乐场所高管王某某被控组织妇女卖淫、开设赌场案
原贵州省安顺市市长王某某被控受贿案
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副主任栗智被控受贿案
原广东省茂名市市委书记罗荫国被控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原广东省茂名市市委副书记冯某某被控受贿案
原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某被控受贿、滥用职权案
原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宋某某被控受贿案
太原市某审计所所长薛某某被控职务侵占案
银川市某公司经理王某被控单位行贿等案
原北京某局局长张某某被控受贿、贪污案
原河南省新乡市某局局长张某某被控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四川省广元市某县政协主席王某某被控贪污、受贿案
内蒙古自治区地矿厅副厅长郑某某被控行贿、受贿案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某处长被控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玩忽职守等案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某处长被控受贿、行贿案
原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被控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案
原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厅长赵某某被控故意杀人、受贿等案
原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副市长张某某被控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内蒙古自治区某公司高管王某某被控单位行贿、诈骗案
原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某县县委书记梁某被控受贿、行贿案
原黑龙江省鸡西市某县县委书记王某某被控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
原天津市滨海新区区长张某某被控受贿案
原云南省副省长沈培平被控受贿案
北京市某公司高管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涉案5000万,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原中国民航大学校长吴某某被控受贿、贪污案

刘晓庆公司涉税案
著名歌手臧天朔聚众斗殴案
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受贿案
原农发行副行长胡楚寿受贿案
原铁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达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原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受贿案
原国开行副行长王益受贿案
原重庆公安局副局长彭长健受贿案
原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刘卓志受贿案
原广东省茂名市委书记罗荫国被控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上海首富周正毅案
上海社保张荣坤案
原新华人寿董事长关国亮被控挪用资金案
“东北首富”范日旭案(一审判无期,二审改判十年)

民营“石油大王”龚家龙,原被判一年七个月,经申诉被宣告无罪

北京富华公司董事长王福生被控单位行贿、贪污、逃税案
黑龙江张氏兄弟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辽宁张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辽宁任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重庆雷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重庆李某某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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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 法治关怀

认真分析证据无期变成无罪

论宽严相济与和谐社会

“宝马撞人案”再解读

关于《民间借贷者获罪是否依法有据》议题的讨论

零口供与沉默权

胜诉率100%的困惑与联想

普通程序简易化处理问题初探

在当前形势下如何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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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 律师作用

    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最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尤其是获得辩护人的辩护,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

    首先 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有效地对抗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刑事追溯活动,并最终影响法院的司法审判。其次 确保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严格依法进行诉讼活动,防止出现任意采取强制措施、专门调查、起诉和裁判的情况,避免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和权益受到无理的限制和剥夺。再次 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社会公众对国家专门机关的诉讼活动保持最大限度的信任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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